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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合法性的说明

2025-09-08 10:42:02 作者 : 浏览 : 100 次 0 评论

2024年5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国多地大中专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纷纷致电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询问该通知是否对JYPC正常的经营活动有影响?回答是:否!

2022年03月16日,人社部印发 《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5号)开展专项治理,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2022年04月23日,有业务竞争关系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借机联合一众官办发证机构,集中发表侵犯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名誉权的抹黑声明。侵权的主要内容是:JYPC没去人社部门鉴定中心备案,就是国家不认可;JYPC证书使用了“全国”“职业资格”字样和“国徽”标志,违反了有关规定。它们还就此问题通过线上线下,举报投诉JYPC。

接到投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JYPC展开了为期一年的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4月25日,向JYPC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不罚 【2023】00001号),决定书明确:“当事人(JYPC)提出听证,认为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无需经人社部门备案,发布虚假广告不成立。本局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予以采纳”。同时决定书没有认定JYPC使用“全国”“职业资格”“国徽”违规,也就是没有支持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举报投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中共甘肃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广西互联网舆情中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广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等数百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均删除了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侵权声明。

没有删稿的单位,因为涉嫌侵犯名誉权,现已经悉数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JYPC在职业资格证书上使用“全国、职业资格、国徽”等文字标识是合法合规的。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声称原告使用“全国、职业资格、国徽”等文字标识,符合人社部“山寨证书”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实则是侵权违法行为。它们名称前面虽然带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字样,但它们属于下属事业单位,根本代表不了人社部。事实法律依据如下:

①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是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内设机构。JYPC是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JYPC是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有限责任公司英文缩写( Jiangsu yingcai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limited , 英文缩写为JYPC)。

②国务院1999年《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15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第22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JYPC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了“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红印)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合法合规。2008年,国家才停止批准或刻制带有“全国”“职业资格”字样的机构和印章。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1013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作为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使用“职业资格”一词符合劳动法规定。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13条第4项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由此可见,只有国务院办公厅才有权规定使用或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职权。

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第一条(三)规定:“严格规范证书样式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使用”。没有不得使用的表述。

⑦人社部发〔2022〕25号《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是否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和‘职业资格’‘岗位合格(凭证)’‘专业技术职务’等字样;是否违规使用国徽、政府部门徽标等标识”。没有不得使用的表述;与国务院(国办发〔2007〕73号)表述一致,。

⑧人社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厅函〔2023〕85号)。第二条第(三)项第5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述机构所发证书或在商业宣传时假借行政机关名义、违规使用国徽和行政机关标志、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人员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包过’‘保过’等字样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原告是合法使用,不是违规使用。

⑨2024年5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是这样描述的:“有关单位开展的评价活动所发证书或在商业宣传时假借行政机关名义、违规使用国徽和行政机关标志、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人员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包过’‘保过’等字样的,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样没有“不得使用”的表述。实务中,职业资格证书是可以使用国徽图案的,例如教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证等。

民营企业是弱势的,黎民百姓是艰难的。但是,我们坚信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决心,深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会主持公平与正义。任何部门企图垄断经营,任何个人妄想以权谋私,最终都必将被历史的车轮碾得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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