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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时代下的司法傲慢:上海两地法院拒绝远程开庭的深层之殇

2025-09-17 15:08:21 作者 : 浏览 : 114 次 0 评论

在5G技术和人工智能司法系统广泛应用的2025年,当远程协作已成为社会运转的基本模式时,上海市的两家法院却上演了一场令人震惊的“司法倒退”戏码。

2025年7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陶庭谱法官以“不具备远程开庭条件”为由,拒绝了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的远程庭审诉求,将案件视为撤诉处理;紧接着,2025年8月20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惠力法官再次作出类似决定,在原告江苏英才集团的参加庭审人员、法人代表王庆运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到庭、已申请远程开庭的情况下,惠力法官罔顾事实,在裁定书中将原告的行为曲解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据此裁定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

这种粗暴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不仅暴露了司法系统的傲慢与惰性,更折射出某些法院对司法便民原则的漠视。

目前,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5)沪 0109 民初 10862 号民事裁定,已经提起上诉。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正常开庭审理或提级管辖,不得按撤诉处理,不得剥夺JYPC的诉讼权益,并支持JYPC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

 

 
01
2025年的上海法院,技术条件不足?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上海拥有全球领先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全市已实现5G网络全覆盖,人工智能司法系统早在2023年就已投入使用,“智慧法院”建设被最高法院列为重点示范项目。在这样的技术环境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竟然均声称“不具备远程开庭条件”,这种说辞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究其实质,非不能也,实不为也。这种敷衍态度背后,折射出的是司法系统对技术革新的消极应对和对当事人诉讼便利的漠不关心。

以(2025)沪 0109 民初 10862 号民事裁定为例,原告江苏英才集团的参加庭审人员、法人代表王庆运,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到庭参加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18日的线下诉讼活动,因此,曾于2025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远程开庭,线上参加诉讼活动。

原告江苏英才集团的情况符合远程开庭法律规定,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远程开庭申请和相关诉讼材料,但一审法院工作人员致电原告的法人代表王庆运,以“法院没有远程开庭设备”为由拒绝远程开庭,对此,原告表示可以延期开庭,等待法院具备远程开庭条件后再进行线上诉讼活动。可一审法院不顾基本事实,不顾原告合理的远程开庭诉求,不提供其他解决方案,就直接以江苏英才集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对此案按撤诉处理,明显与事实不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将原告因客观原因未能到现场出庭曲解为“自行撤诉”,并据此作出裁定。这种逻辑不仅荒谬,更是对原告诉讼权利的强制剥夺,明显违背法律精神。

值得一提的,在以江苏英才集团为原告的一系列名誉侵权案中,原告江苏英才集团在合肥、苏州等地均能实现远程开庭诉讼,在经济高度发达的上海却被告知“不具备远程开庭条件”。

 

 
02
程序违法,以撤诉要挟当事人的司法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诉讼活动可在线进行。法院负有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司法服务的职责。以“没有设备”为由拒绝申请,是法院未能履行其职责的表现,剥夺了当事人依法可享有的诉讼便利。

法院以“视为撤诉”相要挟,强行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是对《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便民原则”的公然违反。在国家大力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今天,这种司法惰性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更是对国家政策的公然挑战。

 

 
03
认定事实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原告江苏英才集团的参加庭审人员、法人代表王庆运,已提前、正式申请远程开庭,并说明了正当理由。这充分证明了原告有积极的诉讼意愿,并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惠力法官将“法院无法提供远程开庭条件”这一法院自身的责任,错误地归咎于原告,并据此作出按原告撤诉处理的裁定,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涉嫌枉法裁判。

该枉法裁定直接导致了原告江苏英才集团的诉讼程序终结,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理念的破坏,损害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和公信力。

 

 
04
呼吁权利保障与技术适配的双重变革

在这个数字化浪潮席卷各行各业的时代,司法系统没有理由成为技术进步的“避风港”。法院应当率先垂范,拥抱技术创新,而不是以各种借口拒绝进步。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平等地享受司法数字化带来的便利,而不是被技术鸿沟和官僚惰性剥夺应有的诉讼权利。司法为民不应只是一句口号,更应成为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行动指南。

恳请相关单位依法调查核实上述情况,查明惠力法官在该案审理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希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能督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该错误裁定,恢复案件审理,以维护原告江苏英才集团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目前,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正在实名举报诋毁JYPC的官谣组织制造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朱从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吴礼舵(原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主任吴剑英。面对抹黑诋毁JYPC的行为,JYPC誓将维权和举报行动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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