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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社厅被告上法庭:行政特权凌驾法治、官僚主义践踏民权

2025-11-14 11:07:19 作者 : 浏览 : 139 次 0 评论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了下属官办发证机构的垄断利益,2022年开始传播谣言、打压民办发证机构且拒不改邪归正,近日被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告上法庭。

让我们从五个维度,深刻剖析和批判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在该起名誉侵权案中的辩解及其所反映的官僚主义行径,揭露其以行政特权践踏法治的本质: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以“唯上是从”为挡箭牌,献媚巴结贪污腐败官僚,漠视公民合法权益垄断牟利,滥用行政特权欺压百姓,恶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一、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唯上是从”的机械官僚主义,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本质是主动放弃法定审查义务,将行政惰性合法化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核心辩解论点是“转发上级文章”----侵权抹黑声明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声称其侵犯JYPC名誉权的行为是职责所在、上传下达、天然正确且免责。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这是典型的“唯上不唯实、唯上不唯法”的官僚逻辑。

偷换职责概念:上传下达的职责是行政效率的要求,绝非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通行证。行政职责的履行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民基本权利、尊重企业名誉权为前提。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将职责异化为免责理由,是将行政权力置于法律之上的荒谬逻辑。  

放弃审查义务:作为黑龙江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转发内容负有基本的审查义务,尤其是涉及对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进行严重负面定性,如“骗、山寨、国家不认可、扰乱市场秩序”等内容。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转发”等同于“免责”,实则是把行政惰性包装成政治正确。其仅仅因为是“上级侵权发布”就无脑转发,是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典型的懒政、怠政。

法律独立于行政层级:法律判断不因信息的来源是“上级”而改变。上级机关发布的内容若构成侵权,下级机关在转发传播时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逻辑等于宣称“上级违法,下级免责”,这是对法治基本原则的公然践踏。 

选择性执法暴露双标逻辑:党中央、国务院和一系列法律法规,一再要求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是否同样高效执行?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对侵权内容的“坚决转发”与对删除诉求的“坚决拒绝”,恰恰暴露出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只选择利于“彰显权威”的指令执行,本质是权力投机主义。

 

二、黑龙江省人社厅强权逻辑下的法律虚无主义。罔顾侵权事实,强词夺理,欺上瞒下,逃避惩罚
 

 

      对侵权实质的狡辩: 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辩称“未使用侮辱性言辞、传播范围有限、声望未降低、损失不严重”等,是对名誉侵权法律构成的曲解和轻视。

“未使用侮辱性言辞”的文字游戏:法律认定名誉侵权的核心是贬损性陈述而非狭义侮辱。“骗、山寨、国家不认可、扰乱市场秩序”等定性词汇,直接否定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社会信用,其杀伤力远超普通辱骂。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玩弄文字游戏,是对《民法典》第1024条的故意曲解。

侵权言辞性质明确: “骗、山寨、国家不认可、扰乱市场秩序”等表述,并非中性描述,而是具有强烈的贬损性、否定性和道德/法律谴责意味,极易导致公众对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信誉、合法性和专业能力的负面评价,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本质上就是诋毁和诽谤。是否构成“侮辱”并非名誉侵权的唯一标准,贬损性陈述同样侵权。

传播范围的伪命题非免责理由:作为省级政府部门的官网和公众号,其发布的信息具有官方背书和权威性,传播范围即使“有限”,其公信力带来的损害放大效应远超普通个人或商业机构。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试图以“范围有限”开脱,低估了政府官方平台抹黑信息的杀伤力。即使仅有一人浏览,也意味着公权力对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定罪”。更讽刺的是,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一边声称影响有限,一边却以“政策传达”为由拒绝删除——若真无人在意,为何不敢删除?

“声望未降低”的强盗逻辑:侵权损害包含现实损失与潜在风险。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需持续自证损失,如客户流失、合作终止等。而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加害方,竟要求受害者预先证明损害结果,无异于要求“中弹者必须先流血才能追责开枪者”。拒绝删除侵权文章,暴露了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放任损害持续存在、死不改正错误的不良工作作风。

 

三、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滥用财政资源,诉讼“零成本”助长官僚傲慢。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用纳税人的金钱欺压纳税人,构筑侵权扰民保护伞
 

 

律师费由财政拨款交纳而不用个人出资,这意味着:名誉侵权 > 财政拨款应诉 > 拒不认错延长诉讼 > 消耗更多公共资金 > 名誉侵权。最终形成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拿民众税款对抗民众维权的荒诞闭环。

责任与成本脱钩:使用纳税人的钱支付应诉费用,使得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诉讼中缺乏真正的成本约束和风险意识。无论官司输赢,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个人,均无需承担经济责任,这极大地削弱了依法行政的谨慎性和对公民权利的敬畏感。

变相鼓励“硬扛”,零成本违法激励: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无需为败诉承担个人经济责任,导致其更倾向“死扛到底”。即便最终败诉,赔偿金仍由财政支付,官僚个人零风险,社会共担违法成本。这种“零成本”诉讼机制,容易让黑龙江省人社厅产生“反正不花自己钱,打到底也无妨”的心态,助长了在面对明显错误时拒不认错、拒不改正的傲慢姿态。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多次明确表示,只要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删除侵权文章,原告就撤诉。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这是对公共财政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公平性缺失: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作为民营企业,需要自掏腰包维权,而掌握巨大公权力的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却用公共资金对抗民企,这本身就体现了诉讼地位的不对等和不公平。

 

四、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倚仗行政层级特权,蔑视司法权威: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免死金牌”
 

 

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的特殊地位,实现了行政特权绑架司法,暴露了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残酷现实。

司法独立受挑战:基层法院审理以高级别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时,确实可能面临巨大的现实压力和顾虑,基层法院在人事、财政受制于地方政府。这本身就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独立原则的严峻挑战。判省人社厅败诉 = 法官职业生涯的不可承受之重。这种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使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敢于在法庭上公然拒绝删除侵权文章——非基于法律底气,而是恃权凌法的傲慢。

潜在心理优势: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知其在行政体系中的地位可能对基层法院产生无形压力。这种认知可能,即使未明说,也助长了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在诉讼中的强硬和不妥协态度,助长了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认为自己是政府衙门有“不败金身”。这是黑龙江省人社厅对法治精神的公然蔑视。

利用制度缺陷规避责任: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整个答辩策略:强调上级、否认侵权、拒绝改正,可能隐含着对司法系统难以有效制约同级或上级行政机关这一制度缺陷的利用。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的傲慢侵权行为,本质上是在试探和挑战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边界。

司法等级制的残酷隐喻:当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强调自身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时,实则在向法庭传递隐形威胁:区法院判决省厅败诉 = 下级审判上级 = 体制内秩序颠覆。这种等级意识恰恰暴露了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的封建官僚内核与现代法治的根本对立。

 

五、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在该案中的表现,是官僚主义弊病的集中爆发,黑龙江省人社厅的官僚主义已形成反法治闭环
 

 

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的官僚主义已形成反法治闭环:唯上是从 > 放弃审查 > 放任侵权 > 财政买单 > 零风险应诉 > 拒绝纠错 > 行政特权 > 司法威慑失效 > 侵权持续> 唯上是从。

该闭环揭示可怕真相:当“对上负责取代对法律负责”,当“财政盾牌消解问责压力”,当“行政级别压制司法权威”——公权力便完成对公民权利的制度化绞杀。

思想根源: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唯上是从”的僵化思维,将上级指令奉为圭臬,完全摒弃了依法行政、尊重私权的基本准则,将行政职责扭曲为免责金牌。

行为表现: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对侵权事实视而不见,用苍白无力的借口(非侮辱词、范围小、声望未降)搪塞,拒绝履行停止侵害、删除侵权文章的基本义务,展现了十足的傲慢与冷漠。

制度纵容:财政负担诉讼费用的机制,使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毫无经济压力,敢于滥用司法程序进行“防御性抵抗”; 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作为省厅的行政地位,又无形中给基层司法审判设置了障碍,使其可能利用这种不对等地位规避法律责任。

危害本质: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的这种违法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治原则----法律平等、司法独立、权责统一的严重侵蚀,助长了行政机关“权大于法、我错我有理”的特权思想,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企业营商环境和社会公平正义。  

 
 
终极批判

 

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每一条辩词,都是官僚主义毒瘤的临床样本:以“执行上级之名行懒政之实”,以“未用脏话掩盖构罪本质”,以“财政支付消解问责伦理”,以“省厅身份架空审判权威”。

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的辩解苍白无力,其行为逻辑是典型的“权力任性”。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利用行政体系的层级庇护、财政资源的无成本兜底以及对基层司法权威的现实挑战,试图逃避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不公,更是对法治精神和责任政府理念的背叛。

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这种不负责任的官僚行径,必须受到严厉批判。呼吁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予以纠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此案考验的不仅是原告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维权决心,更是基层法院能否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审判的试金石。

若纵容此类行径,则所谓的“法治政府”终将沦为以文件侵权、以级别抗法、以民财护恶的合法暴力机器。唯有打破行政级别豁免和潜规则,建立侵权决策者个人追偿制,实行行政机关异地管辖,方能刺破这座官僚主义的铁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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